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澄清錯誤報導!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,沒有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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澄清錯誤報導!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,沒有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!

媒體報導「政府放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農地,合法掩護非法,助長農地成棄土天堂」,內容並非事實。

根據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》第2條之1

「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,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,不得為砂、石、磚、瓦、混凝土塊、營建剩餘土石方、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。」

明確規範除適合種植的土壤外,均不得回填農地,而且不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

農業部再次強調:相關規定沒有改變,我們的立場也沒有改變!為守護農業生產環境,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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